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市級統籌、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工傷保險工作實行“六統一”,即:堅持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參保范圍和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或者雇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和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章 繳費標準
第四條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
第五條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各類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分類,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人社部發〔2003〕29號)確定的基準費率,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為0.5%、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為1%,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為2%、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現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另行制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等費用,用于支付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建立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提取比例按照全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的8%提取。單獨列賬管理。儲備金累計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
第九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省規定上解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
第十條 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者全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使用后,應當按第八條規定繼續提取。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申請省級調劑金進行調劑。在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的,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墊付。墊付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分期償還。
第十一條 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市、區),且當地財政補助資金按規定足額到位,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傷待遇的,從全工傷保險基金中予以支付。未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市、區),當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實行企業一次性躉繳制,具體躉繳辦法按照《關于推進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77號)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賬戶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分別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一)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在每月20日前劃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劃入市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季度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情況,在季末10日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下季度用款計劃,填制《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資金申請表》,同時上報《工傷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申請全市用款計劃,于下季初15日前撥付至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年底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無余額。
(三)各縣(市、區)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后,應全額上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劃入工傷保險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繳的保險費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解劃轉。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市、縣(市、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預、決算,上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工傷認定原則上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市本級范圍內發生的傷害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調查和作出工傷認定;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害,可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相關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死亡事故和群體性的重大或復雜傷害事故,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直接受理、調查和作出工傷認定。具體工傷認定操作規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工傷認定調查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五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 市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與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按照先康復后鑒定原則。“工傷認定決定書”生效后,工傷職工在傷情相對穩定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參加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材料送達之日為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起始時間。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并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全工傷職工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工傷醫療費支付范圍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行政區域設定定點醫療機構,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簽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對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因傷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統籌區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經負責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
第八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全部納入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數據中心進行管理。各縣(市、區)使用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管理系統應用軟件,做到全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安全高效”。
第九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市級統籌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根據省下達的工傷保險任務目標,會同相關部門對市、縣(市、區)工傷保險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稽核。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科學編制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按規定核算并按時足額支付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做好參保擴面和稽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要強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和檢查,保證及時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確保對工傷保險網絡建設及維護的經費投入。
第二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要依法實施工傷保險基金審計,監督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營,并查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要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加強對市級統籌基金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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