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四部門起草了《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面高考知識網小編收集整理的深圳汽車限購政策2017,歡迎閱讀參考!
為緩解交通嚴重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自12月29日18時起,在全市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小汽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汽車,應當按規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標。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小汽車增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小汽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其中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每個周期額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居環境、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制訂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申請取得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的條件、情形,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小汽車后,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車輛購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單位或個人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
第八條小汽車指標不得轉讓,有效期為6個月。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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