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年來受騙者越來越多,電信詐騙也越發猖獗,國家對此嚴加懲辦。以下是由高考知識網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刑法對于電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認定
其中《規定》(二)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的詐騙犯罪,是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共計九類詐騙案件。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司法解釋中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規定
關于《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因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頒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于個人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分別定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和20萬元以上”。對于單位犯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和詐騙數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分別適用量刑。該司法解釋中確定的詐騙罪量刑數額標準,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所取代。(以下簡稱聯合司法解釋)在1997年刑法實施后至今,隨著經濟和社會形勢的變遷,《刑法》又陸續進行了多次修訂。同時各種新型的詐騙活動猖獗,特別是利用電信、互聯網、銀行卡等相結合的詐騙團伙案件增多,此類案件涉及受害人眾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國界的現象,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新的形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臺了上述聯合司法解釋。
聯合司法解釋中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該聯合司法解釋還例舉了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等5種依法“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
因此,公民因為誤信短信、電話、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內容而上當受騙的,被詐騙金額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該聯合司法解釋的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就此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的,公安機關應該受理。但根據該聯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和檢察院可以在規定是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三、電信詐騙案件的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臺電信詐騙案件量刑標準,廣東省的定罪標準分為三檔:詐騙6000元至10萬元可量刑3年以下,詐騙10萬元至50萬元量刑3至10年,詐騙50萬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也就意味著,只要詐騙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黃河涉及詐騙20余萬元,將在監獄中蹲守5年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詐騙案件的定罪,以“數額+情節”作為量刑標準。“情節嚴重,主要是依據犯罪手段是否惡劣、犯罪對象的特殊性、詐騙款物的性質等來確定。”
司法解釋中詳細規定,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可見我國特別加大了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電信詐騙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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