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指導規范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業收費指導標準。
第二條凡在烏魯木齊市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指導標準規范律師服務費用收取工作。
第三條烏魯木齊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律師事務所除收取約定的服務報酬、辦理委托法律事務必須的差旅費以及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需要代收代繳的費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爭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或采取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烏魯木齊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指導標準與委托人自愿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
律師服務收費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則按照政府部門頒布實行的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六條本指導標準所涉收費標準作為烏魯木齊市律師業務收費的指導性標準。
律師事務所應在本所醒目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及本指導標準,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根據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一)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工作時間;
(二)委托法律事務辦理的難易程度;
(三)承辦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律師人數以及承辦委托法律事務律師的執業經歷和業務水狀況;
(四)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職稱級別和工作水;
(七)案件標的價值金額的大;
(八)辦理委托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條烏魯木齊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九條期間固定收費是指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確定費用的法律事務,如代書、代辦、見證、項目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第十一條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爭議標的額或交易額為收費基數,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計價方式。按標的數額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決(調解)、裁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計時收費是指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以與委托人協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各類法律事務。采用計時收費的,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收費是指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條件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目標或效果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的收費方式。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支付時間。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等;
(五)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
第十五條 以上各種收費方式的最終確定,律師事務所都應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委托法律事務的收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確定所約定收取的律師服務費。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增加收費。
第十六條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律師服務費收取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因律師過錯或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委托雙方在簽訂的合同(協議)中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雙方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就辦理委托事項產生的差旅費、調查費等費用,應該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承擔,與委托人據實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規定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凡承辦有關機關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如下:
(一)按比例收費
1、以涉案爭議標的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計收取。此方式適用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仲裁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標的收費標準
1萬元以下1000?3000元
1?10萬元部分8%?9%
10?100萬元部分6%?8%
100?500萬元部分4%?6%
500?1000萬元部分2%?4%
1000?5000萬元部分1%?2%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1%
2、上述標準為一審收費標準,辦理一審又代理二審或再審的在一審收費標準上分別酌減收費;只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按一審收費標準分別收;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請求,反訴、反請求部分的代理費按反訴、反請求標的另行酌減收?費。
3、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二審或再審案件,再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二)計件收費
1、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涉及疑難復雜案件的,雙方協商收取。
2、非訴訟項目、案件計件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有財產標的的非訴訟項目,可以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標準協商收費。
(三)風險代理收費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一般不低于標的額的15%,最高收費金額一般不高于標的額的30%。
(四)期間固定收費
擔任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單位一定期間法律顧問的,收費每年每單位一般不低于5萬元,具體數額根據委托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工作難度、服務成本等因素,結合本指導標準第七條規定,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辦理顧問單位訴訟、仲裁案件,可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標準優惠收費。
(五)計時收費
本條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服務項目,經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一致均可采用計時收費的方法計收法律服務費。計時收費的標準以執業律師的有效工作時間為單位確定收費,具體計時方法、收費標準由各律師事務所在以下標準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執業3年以下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一般不低于500元;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一般不低于1000元;執業8年以上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一般不低于1500元;執業15年以上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一般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五條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非訴訟項目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增加收費,一般應在收費指導標準規定的3倍以內進行協商。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2、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商譽權、名譽權糾紛;
3、合伙糾紛;
4、公司股東權益確認及保護糾紛及公司解散糾紛;公司清算、重組、并購、改制等專項法律服務;
5、取證困難、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
6、涉外糾紛,證券糾紛;
7、新類型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雙方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本指導標準中“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指導標準由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根據執行情況和烏魯木齊市的經濟發展狀況,烏魯木齊市市律師協會可以修訂本指導標準。
第二十八條本指導標準由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并報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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