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經濟已成為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重要支撐,在產業帶動、人才集聚、技術創新和要素輻射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延續和優化2011年出臺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鼓勵政策,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7年1月27日正式發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記者2月14日從市商務委獲得的信息。
2017版《規定》的發布實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集聚上海,積極參與上海“四個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有利于引導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性機構提升能級、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有利于上海破解各種要素跨境流動的障礙,營造更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投資貿易環境,進一步提升上海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據市商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2017版《規定》是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的重要舉措。上海主動適應跨國公司發展新趨勢、國際貿易投資規則新變化,結合本市實際,對2011年出臺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鼓勵政策進行延續和優化。與2011年出臺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鼓勵政策相比,2017版做了三個“加法”:一是豐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內涵,將總部型機構納入政策適用范圍,取消了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公司形式和經營范圍的要求,調整認定條件;二是在原有的資助與獎勵、資金管理、人員流動、通關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和科創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資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進政策;2017版還首次提出“區政府支持”條款,鼓勵各區因地制宜營造不斷完善適合總部經濟發展的營商環境。
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上海擴大開放,提高利用外資質量、水的重要舉措。自2002年以來,總部經濟政策的實施為優化上海總部經濟發展環境、提升總部經濟能級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計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580家,投資性公司330家,研發中心411家。上海作為我國內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最為集中的城市地位不斷鞏固。落戶上海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不斷拓展,大部分地區總部已經成為集管理決策、采購銷售、研發、物流分撥、資金運作、共享服務等多種職能為一身的“綜合性總部”,能級不斷提升,亞太區總部達95家,亞洲區總部達10家,北亞區總部達5家,經濟社會貢獻不斷加大,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數據,截至底,地區總部投資總額累計達457億美元,戶均超過8800萬美元;地區總部營業收入達5926億元人民幣,戶均超過11億元人民幣; 納稅總額達417億元人民幣,戶均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吸納就業達17.73萬人,戶均達343人。在全市第三產業稅收百強榜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占據了12席。
附:
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營造更加開放的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投資環境、更加便利化的貿易環境、更加完善的法治環境、更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更加寬松的人才發展環境,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支持在滬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積極參與上海“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外商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雖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但實際承擔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支持服務中多項職能的外商獨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管理服務。
工商、財政、稅務、外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人民銀行、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地區總部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3億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注冊資本總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3個;或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6個。基本符合前述條件,并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認定。
(四)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第六條(總部型機構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資企業,其中至少1家注冊在上海。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于200萬美元。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應當向市商務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總部型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公司的批準證書(或備案回執)、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總部型機構為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證明文件。
(四)母公司一年度審計報告。
(五)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條(審核)
市商務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九條(資助和獎勵)
地區總部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開辦和租房的資助。
地區總部具有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采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綜合性的營運職能,且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獎勵。
跨國公司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總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資金管理)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等有關規定,開展包括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和軋差凈額結算、境內和境外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集中結售匯、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集中調配等在內的多項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鼓勵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通過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團的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優化非貿易項下付匯流程手續,加強對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納稅輔導與服務,為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非貿易項下付匯合同備案、納稅判定提供綠色通道。
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并按照可兌換原則,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第十一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符合條件的中國籍人員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被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其與總部職能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健康證明提供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人才引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引進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請相關證件提供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本市戶籍。
被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聘用的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學人員、持中國護照并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專業人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及臺灣地區專業人才可按照規定,申辦《上海市居住證》(B證)。以上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辦理隨員證。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所在區對地區總部引進的人才在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通關便利)
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著力提升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區級政府支持)
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支持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地區總部發展的營商環境。
第十五條(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2〕51號),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的《關于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規定實施意見的補充規定》(滬商外資〔2014〕3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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