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延中心城區各類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保障覆蓋面,切實保障住房困難群體住房需求,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南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定》(南政辦〔2017〕1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面向對象為延中心城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具有延中心城區城鎮戶籍,且在申請地轄區常住或就業;
(二)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方米;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2.4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8萬元;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五)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
二、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對象為延中心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進城落戶農民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等。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延中心城區常住或就業;非延城鎮戶籍申請人應在申請地轄區內具有穩定工作;
(二)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方米,單身人士(含離婚、喪偶人員)本人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請人為2人戶以上(含)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5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16萬元;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個人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且個人總資產不超過12萬元;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單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含國家、省直垂直單位在我市范圍內的)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五)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
(六)屬于政府引進的人才(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為準)和在我市工作的省級以上(含)勞模、道模、英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受收入和財產條件限制。
三、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面向延中心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延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常住滿2年以上;
(二)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方米;
(三)申請人家庭年總收入不超過7.2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12萬元;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五)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的;
(六)未婚單身家庭申請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5周歲。
四、限價商品住房
限價商品房面向對象為延中心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延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地常住滿2年以上;
(二)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5方米;
(三)申請人家庭年總收入不超過15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0萬元;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五)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
(六)未婚單身家庭申請我市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5周歲。
本規定出臺后,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周年內(含5周年)在房地產市場上有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繼承、離婚析產或委托拍賣等)的;
因重大疾病致貧轉讓自有房產后出現住房困難的家庭,可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二)申請之日前3周年內(含3周年)屬因婚姻狀況發生變化而造成無住房的;
(三)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關名詞界定
(一)家庭: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人員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獨自在延中心城區穩定工作的非延籍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單身人士認定。
(二)人均住房面積: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名下住宅房產(包括已經合法登記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義擁有的住宅房產)的人均面積。
(三)家庭年總收入:指申請人家庭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凈收入。
(四)家庭總資產:指申請人家庭成員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房產(除計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類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
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正規醫院支出的醫療費用;在校助學金、獎學金、社會求助金、助學貸款;工傷、醫療、交通等事故賠償金可不列入資產統計。
(五)穩定工作:指在申請地轄區連續穩定就業,且能夠提供同期繳納社保或公積金證明,主要包括:
1、 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的對象;
2、 在申請地轄區居住6個月以上,且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六、其他
(一)今后我市各類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的收入及資產限值調整,由市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及存量情況制定相關準入條件規定。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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