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符合前款第(一)、(二)項條件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也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和籌備情況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告知區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受告知的單位應派代表參加,并予以指導。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項目交付使用備案前,一次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交納籌備經費,由其代收代管,用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使用。具體預繳標準為5萬方米以下的為每方米1元,超出5萬方米以上的部分為每方米0.5元。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顚S谩I主委員會基本的辦公用品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從建設單位繳納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中列支。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結余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可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會議。凡需書面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逾期不參加投票的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并按《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召開。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或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業主召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履行業主職責。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拒不移交本條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工作經費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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